併購基金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併購基金法律法規

併購基金法律法規有哪些

2014年3月,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明確提出“鼓勵證券公司開展兼併重組融資業務,各類財務投資主體可以透過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併購基金等形式參與兼併重組”。2014年10月,中國證監會下發新修訂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第9條明確規定“鼓勵依法設立的併購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投資機構參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

二、設立併購基金對上市公司的積極作用

(1)提高公司實力,提升公司估值。產業整合與併購重組,勢必將增強上市公司實力,擴大上市公司影響。由於併購風險可控,預期明確,股價會有較大幅度上漲,大幅度提升上市公司市值。

(2)槓桿收購,佔用公司少量資金。透過併購基金進行收購屬於槓桿收購,上市公司只需付出小部分資金,且可以根據項目進度逐期支付,其餘資金由併購基金管理人進行募集,即可鎖定併購標的。

(3)充分利用投資機構的專業經驗,規避各類併購風險。併購工作實施過程中一般可分爲三類風險:

實施前的戰略決策失誤風險;實施中的資訊不對稱風險;實施後的整合風險。

PE機構具有先進的投資技術及專業的資產管理才團隊,在行業分析、併購標的篩選及價值發現方面經驗豐富;PE機構擁有高超的談判技巧,保證在最佳時機、以最合理的價格收購目標企業;PE機構的上述優勢可彌補上市公司在併購實施過程中的短板,規避大部分併購風險。

三、私募股權投資(PE)基金的主要特點

(1)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透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 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透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2)多采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

(3)一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4)比較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 ,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

(5)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

(6)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7)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槓桿併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8)PE投資機構多采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徵稅的弊端。

(9)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併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 有限合夥制是合夥制的一種特殊形式,對外在整體上也同樣具有無限責任性質,但在其內部設定了一種與普通合夥制有根本區別的兩類法律責任絕然不同的權益主體:一類合夥人作爲真正的投資者,投入絕大部分資金,但不得參與經營管理,並且只以其投資的金額承擔有限責任,稱爲有限合夥人;另一類合夥人作爲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極少部分資金,但全權負責經營管理,並要承擔無限責任,稱爲普通合夥人,亦稱一般合夥人或無限合夥人。這就是有限合夥制的主要特點,也是其在組織安排和制度設計上主要的創新之處。

綜上所述,關於併購基金法律法規還是比較多的。我們不論是在成立併購基金還是購買的時候,都是要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另外,在進行設立併購基金的時候,也是會對上市公司產生一定的積極的作用的,可以有效的提高公司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