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2021年度是怎樣規定的?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度是怎樣規定的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2021年度是怎樣規定的?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要包括以下內容:公司章程公司基本資訊、公司股東基本資訊、公司章程的效力範圍等內容

1、公司基本資訊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由公司股東做出決定。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股東基本資訊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任命執行董事或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權

(4)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5)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6)有權查閱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3、公司章程的效力範圍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2)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訣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定;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人,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訣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第十三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七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一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由公司股東負責清算。清算結束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需要包括公司基本資訊(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名稱、股東出資方式、金額、股東權利義務、職工勞動用工制度、公司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其他股東認爲需規定事務、公司的機構和產生方式、職權、議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