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喪失追索權的情況有哪些

在下列情況下,持票人喪失追索權:
(1)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付款後,已經取得票據上記載的金額,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已經實現。因此,持票人的追索權也因付款權的實現而消失。
(2)持票人由於疏忽而未能取得追索權所必需的檔案,並在票據法規定的追索權行使的時效內未行使追索權的,因此而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按照票據法的規定,追索權的時效是自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持票人個行使追索權,該追索權即行消滅。即使持票人在六個月後取得了有關證明,也無權要求其前手承擔票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條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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