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設立階段撤資是否有效
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是不能隨意撤資的,因爲股東一旦對公司履行完出資義務,就成了公司的註冊資本,公司的註冊資本是不能隨意抽回的,如果股東抽逃出資的話會構成抽逃出資罪的。但股東可以透過正常渠道轉出或透過減資的方式實現撤資目的:
1、股權轉讓;
股東可以透過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對外轉讓給第三人,轉讓給其他股東的,可以直接簽訂轉讓協議,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
對外轉讓給第三人的,則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同時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並備案;
2、減資,並由公司回購股權;
以減資形式撤資的,需召開股東會,並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透過,形成股東會決議。在完成公司減資後,應該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減資手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股東有哪些
權力
1、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股東對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行使表決權是股東透過股東(大)會參與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東可以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表決權。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國《公司法》對股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丁規定,股東有權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選舉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或監事。
同時,股東本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董事和監事的任職資格,也有權被選舉爲公司的董事或監事。
3、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股東出資後就不允許再抽回出資。
股東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將自己的出資或股份轉讓給他人,不轉讓是沒法退出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將出資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公司股東享有優先受讓權。
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此限制。
這主要是因爲有限責任公司除了“資臺”外,更加體現“人合”的特點。
4、股東知情權股東知情權是讓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有了解的權利,這是股東參與公司重大事項決策、行使權利的前提。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是不能隨意撤資的,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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