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質押沒撤押是否能變更
股權質押沒撤押的,是不能變更的,但如果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的,可以進行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設立】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四百四十二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特別實現方式】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股權質押之後誰來行使股東權利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爲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
一般觀點認爲,以股權爲質權標的時,質權的效力並不及於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於其中的財產權利。
換言之,股權出質後,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股權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股權出質後是不能變更的,但如果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的,可以進行變更,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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