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質押期間公司可否註銷
公司清算程序結束後,才能申請註銷登記。所以公司股權質押的,清算程序結束後,可以申請註銷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八條【法人終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第七十二條【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後剩餘財產的處理和法人終止】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二、公司清算程序
1、依法成立清算組。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公告並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依法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3、清算組接管公司,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清理公司債權和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4、清算組全面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5、清算組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其中: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6、根據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財產。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7、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後,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後,才能申請註銷登記。
所以公司有股權質押的,未清算結束的,不能註銷登記。
如果清算結束後,股權質押處理完後,可以申請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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