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限合夥的優勢有哪些?

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目前社會上存在的企業劃分爲不同的種類,其中最爲常見的是有限合夥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與之前存在的無限公司向比較,公司法有限合夥的優勢是比較多的,根據規定,公司法有限合夥的優勢又哪些呢?

公司法有限合夥的優勢有哪些?

一、公司法有限合夥的優勢有哪些?

有限合夥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夥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夥人所組成的合夥,是介於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以下將介紹有限合夥的特點及優勢:

1、有限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有限合夥人以勞務以外的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2、有限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模式:由合夥中的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不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3、有限合夥的責任承擔:合夥中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有限責任。

4、有限合夥企業的退出: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5、有限合夥企業的優勢:有限合夥企業相較於普通合夥來說具有經營及資產運用上更靈活的優勢,在合夥協議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有限合夥人可以有以下幾種行爲:A有限合夥人可以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B有限合夥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C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D有限合夥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有限合夥人來說,具有承擔有限責任又避免雙重納稅的優勢。

二、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因

1、合夥成立的靈活性。合夥組織依約成立,擁有較大的靈活性。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各方意願簽訂合夥契約,並可在契約中,靈活地規定合夥組織的出資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權利、技術、勞務等)、出資數額、合夥期限、經營範圍、損益分配方案、出資份額轉讓辦法、入夥退夥及解散條件等,這使合夥組織成爲較靈活的經營組織,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中具有較強的應變能力,但是這種靈活的成立方式,對合夥最初的資本投入,沒有最低額度的要求,卻不利於保障合夥債權人的利益。

2、合夥團體的財產與其成員財產的不可分離性。在合夥關係中,各合夥人因共同出資、共有合夥財產、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共同利害關係,致使合夥的團體財產與其成員財產不能完全分離,合夥團體的意志和行爲與其成員的意志和行爲難以完全分離,合夥團體的利益與其成員的利益直接相關,合夥的團體責任與其成員責任不能完全分開,因此必然產生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結果。

3、責任的雙層性。合夥組織與合夥人共同履行合夥債務,但在履行債務時卻有先後順序之分,即合夥組織的債權人須先就合夥財產求償,不足時才能向合夥人個人單獨所有的財產求償,合夥人個人財產實質是補充合夥組織財產的不足。責任雙層性產生的原因是:合夥組織作爲一種經營組織,由其產生的責任與合夥人的個人責任應當有別,先以合夥組織財產承擔合夥組織產生的責任,才能較好地體現合夥組織與合夥人個人之間“相對獨立”的關係,也才更加符合合夥組織的團體性質。此外,合夥組織債務主要是營業債務,這種債務的清償屬於正常經營的一部分,先用合夥組織財產清償,才更符合合夥組織經營的客觀要求。

4、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合夥區別於自然人與法人的法定特徵之一,也是合夥能夠成爲獨立民事主體的決定依據。大多數國家確認了合夥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但未將其視爲獨立的民事主體,要麼將它歸屬於自然人,要麼將它歸屬於法人。究其原因,是採用了以民事主體自身對外承擔責任的不同方式作爲民事主體分類的標準。依此標準,把民事主體分爲自然人和法人。而理論與實踐表明,這種分類標準是錯誤的,民事主體二元化(即自然人和法人)不是依該標準分類的結果。通常所說的法人承擔有限責任,實質上並不是就法人對外承擔責任的角度而言,而是法人成員對法人的內部責任,即法人成員以出資額爲限對法人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一責任形式關係到法人的本質屬性,人們習慣地稱它爲法人的有限責任。法人作爲民事主體,本身並不承擔有限責任,它必須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自然人亦然。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公司法有限合夥的優勢主要體現在有限合夥的公司,在公司破產之後,只需要承擔有限責任,但是五險公司的設立者,就需要以自己的全部資產,承擔債務。與其他企業不同的是,有限合夥的入夥、退夥需要得到其他主體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