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發起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責任是什麼

一、發起人發起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責任是什麼

發起人發起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責任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在公司籌辦過程中,是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的,也是公司的原始股東,或者說是初始的出資人,因而對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行爲負有責任。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哪些條件和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要擴大籌資渠道,擴大規模,增加公開性,提高規範化管理水平,改製爲股份有限公司是允許的,從法律上不僅未加限制,而且提供了溝通的渠道。具體內容是:

1.變更的合法性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是兩種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

2.變更的條件和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並且不是一種簡單的、內部的變更,而是要按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辦理。

3.股份的摺合

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股份總額與有限責任公司經過覈實的淨資產應當是相等的,不能低於也不能高於。因爲在變更時,有限責任公司進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只能是淨資產,是實有的、可靠的,摺合股份時就是相等的數額。

4.變更的增資

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資本並向社會公開募集時,應當依照公司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規定辦理。

5.債權、債務的承繼

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的,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原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繼。

二、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程序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全體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的公司。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採用原企業改制設立、新建設立或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的形式。

前期準備

(一)思想準備,企業內部決策。

(二)組織準備,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

(三)擬訂股改方案或公司組建方案

準備設立公司的有關檔案

(一)聘請中介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與土地評估)及股份制諮詢機構。

(二)與中介機構討論確定企業股份制改制方案及資產重組方案。

(三)向市工商局申請企業名稱預先覈准。

(四)資產評估(含土地使用權)

(五)向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提出國有股權管理申請報告並獲得批覆。

(六)向行業管理部門提出公司從事有關業務的申請並獲得批覆。

(七)請律師處理設立公司有關的法律事務,起草有關法律檔案(包括髮起人協議書、公司章程等)

(八)簽定發起人協議書。

(九)其他準備工作。

申請公司設立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具體由市政府體改辦會同市工商局、財政局審查後,具備條件的,由市政府體改辦制發批准檔案。

需提交的檔案有:

(一)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設立申請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七條);

2.公司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3.公司發起人協議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4.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5.公司章程草案(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以及第七十九條);

6.資產評估報告,附資產評估機構的資格證明檔案(依據《公司法》第八十條);

7.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的國有股權管理檔案(依據《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

9.企業改制方案或公司組建方案(依據《公司法》第七條、第七十三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

10.企業改制及設立公司的法律意見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11.發起人資信證明檔案。法人資格證明及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自然人身份證明,自然人出資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需提交發起人個人資信公證等(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12.發起人向公司出資的決議(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13.土地估價報告及備案檔案,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批覆(依據《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

14.公司住所證明(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二)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附公司變更方案(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2.公司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3.公司變更的股東會決議(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4.公司發起人協議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5.發起人資信證明檔案。法人資格證明及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自然人身份證明等(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6.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或商業發展計劃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第九十八條);

7.加蓋工商局章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及股份有限公司草案(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以及第七十九條);

8.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及審計報告,附會計師事務所及簽字人員的資格證明(依據《公司法》第九十九條);

9.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10.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的國有股權管理檔案(依據《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

11.公司變更的法律意見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第九十八條);

12.公司住所證明(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發起人繳納股款及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1.獲得市政府同意設立股份公司的批覆後,發起人應在60日內完成繳納股款工作。

2.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3.發起人繳足股款後的30日內應由主要發起人組織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申請工商註冊登記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市工商局申請設立登記。

發起人發起股份有限公司就相當於是公司的創始人,以及是公司的初始股東。因此在公司創建的過程當中,發起人需要承擔所有的責任。哪怕公司沒有創立成功,發起人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