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和公司法人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股東即爲公司的投資人,一個公司的投資人越多,股東越多,根據投資數額的不同,持有的股份也不相同。公司法人全稱爲法定代表人,是爲這個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人。還有幾個我們經常聽到的幾個名詞,企業法人、法人代表等,那麼,股東和公司法人以及企業法人、法人代表這幾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股東和公司法人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在瞭解股東和公司法人,企業法人、法人代表這幾者區別之前,先解釋下什麼是股東和公司法人,企業法人、法人代表。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構成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履行職務的人,是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股東不能代表公司從事活動,而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行事。

法人作爲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爲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爲民事主體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爲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覈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後,成爲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爲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爲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他們雖然同在一家公司共事,但是股東爲投資人,法人是爲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各司其職,屬於自己的那份責任,一定要盡到,不屬於自己的權益,不要越界,這樣一個公司才能正常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