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成員組成規定

監事和監事會是監督董事會、執行董事和經理的機構。依據公司規模,公司可以設立監事會或一至二名監事。有監事會的,其中的監事必須在三人以上。
監事會成員由兩部分人組成。一部分是股東代表,即由股東會選出的代表。另一部分是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的職工民主選舉產生。選舉可採取推舉、投票等方式產生。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的比例關係,可由公司自己決定,但兩類代表一定要有。在公司規模較小的情況下,股東會可以自己決定是設立監事會還是一至二名監事。

監事會成員組成規定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