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分立後債權人要向什麼要債
公司分立後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法索要債務:
1、債權人可以向分立後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債務。
2、債權人可以分別向各公司請求債權,分立後的公司對債權人負擔連帶償還責任,都對債權人負有債務。但是此種情況下,所請求的債權之和不能超過債權人的總債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債權人撤銷權成立需要什麼條件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對其財產或者財產權益進行了不合理的處分;
3、債務人的行爲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三、破產債權人應該向什麼申報債權
破產債權人應當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我國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破產法》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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