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託兒所開辦條件

1、投資者年滿18週歲,並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自然人。
2、投資者需具備一定的經濟能力,能夠滿足託兒所在建設過程中的各項支出。
3、投資者需認同家庭式託兒所的經營理念。
4、投資者需有一顆有耐心、有熱情對待幼兒的心。
5、投資者需具備一定的幼兒教育經驗,能夠了解幼童在其階段的需求。
6、投資者需有一間固定的經營場所,並保證有足夠的室外活動場地,儘量以在社區內爲主,以服務社區中的父母,孩童爲經營對象。
7、投資者需具備良好的商業誠信,並能夠辦理到各項證照,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消防安全證等一系列託管所所需要的證件。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九條

家庭託兒所開辦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