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簽字未蓋章合同還有效嗎

一、公司法人簽字未蓋章合同還有效嗎

公司法人簽字未蓋章合同還有效嗎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據此,合同的生效方式屬於雙方的意思自治範圍,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屬有效。

1.首先,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其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其次,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人的設立機關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確定的。例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而這些人選實際上是由持有表決權優勢的股東決定的。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行爲是法人單位實際控制人意志的體現,相應地,其行爲後果也應由法人承擔。

3.再次,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與法人單位的蓋章無實質區別。因爲,單位印章本身沒有“手”、“腳”,也沒有“意識”。蓋章必須透過人來完成,那麼,哪個“人”有權蓋章呢?顯然非法定代表人莫屬。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定代表人拿起筆簽字,和拿起印章加蓋是一樣的。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主編的《公司案件審判指導》一書中曾指出:公司的意思表示並非只能透過公司印鑑形式表徵出來,法定代表人也不是隻有憑印鑑才能行使代表權,並不能認爲欠缺了印鑑,公司就無法做出意思表示。由於法定代表人本身即代表公司,在沒有特別約定時,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如簽名),即可視爲公司的意思表示。

4.由於擔保的函件得到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確認,故上訴人出具的《承諾書》有效成立。公司的行爲能力及意思表示透過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義所爲的行爲,是公司法人的法律行爲,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對公司法人具有約束力。

二、公司法人簽字未蓋章的通常處理做法

對於個問題首先需要解決的第一個爭議會是究竟是誰借款,是個人借款還是公司借款。一般來說,公司借款肯定涉及賬目製作,如果公司賬目沒有體現,那麼你的借款是如何安排支付可能對於性質的確定會有影響。但如果最終確定爲是個人借款,那麼公司蓋章恐怕就會被認定爲是擔保,而擔保是否可以成立,可能又需要結合公司章程去確定,但公司對於蓋章擔保方面肯定需要去承擔責任。所以,如果你這個案件需要處理,建議還是帶上所有資料委託律師協助處理。

它的有效性也是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規定,一旦我們遇到這樣的事情,一定要冷靜下來,按照步驟來檢視是否符合以上幾種情況 ,然後也要按照正規的程序去進行,千萬不要意氣用事,草草地結束了合同對雙方都沒有任何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