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類註冊資本最低是多少

一、證券類註冊資本最低是多少?

證券類註冊資本最低是多少

證券類註冊資本最低是5000萬元,公司法規定證券類公司有以下注冊資本要求:

1、包含以下業務範圍的證券公司最低註冊資本不能低於5000萬人民幣,而且必須是實收資本: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諮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法第127條)

2、證券公司有經營以下任何一項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1億元且爲實收資本;如果是經營兩項以上的註冊資本不能少於5億人民幣,且爲實收資本: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證券法第127條)

二、證券公司的籌建需要哪些資料?

1、申請報告;

2、可行性報告;

3、籌建方案;

4、發起人協議;

5、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背景材料(包括企業簡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及發起人近一年度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6、擬籌建證券公司的股權結構圖;

7、發起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的說明;

8、公司章程(草案);

9、籌建負責人名單及其簡歷;

10、法律意見書;

11、公司名稱預覈准通知書

12、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註冊公司需要什麼滿足什麼條件?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人資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必須依法設立。

公司的依法設立主要是指設立程序而言,即公司的設立必須依據法定的程序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領取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有的公司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的設立還需經審批程序。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公司,必須依照我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公司法第6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必須具備必要的財產

一定的財產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公司作爲一個以營利爲目的的企業法人,必須有其可控制與支配的財產,以從事經營活動。我國公司法將公司享有的獨立的法人財產稱之爲法人財產權,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財產一般被稱爲公司資產,包括由設備、材料、工具等動產和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以及貨幣組成的有形財產,也包括企業名稱、工業產權等無形財產;但就公司成立時的財產而言,主要是指有形財產。公司成立時的原始財產由股東的出資構成,股東可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等方式出資,其中,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30%(公司法第27條第2款、第83條)。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其出資標的物的所有權即轉移至公司,構成公司的財產。公司的財產與股東個人的財產相分離。這是公司財產的一個重要特徵,它是公司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進而取得法人資格的基礎,也是股東只以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依據。爲了確保公司具備必要的財產,公司法規定了公司成立時的法定資本制,即公司財產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否則不能成立公司。

3、公司必須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公司的名稱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可以自由選用,但必須標明公司的種類即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8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公司名稱屬於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公司法第25、82條),也爲公司登記事項之一(《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

公司必須具有完備的組織機構。規範的內部治理結構是公司法人不同於很多其他法人組織的重要標誌之一。公司作爲法人並無自然實體,必須設立公司機關以決定和實施公司的意志。公司健全的組織機構是其公司法人意志得以實現的組織保障,它包括公司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依據我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大體相同而略有差異,主要表現爲前者有較多的靈活性而後者有更強的規範性。例如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也可以不設監事會。

公司要有自己的經營場所,它是公司實現其設立目的所實施經營的地方;公司還必須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可與其場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但住所是公司法律關係的中心地域,凡涉及公司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書狀之送達均以此爲標準。依我國公司法第10條之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住所。

4、公司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因爲證券投資本身就是有風險的,而且我國的證券投資市場現在才建立起了初步的管理制度,所以國家對註冊證券投資公司的註冊要求相對來說也比較高,儘管是這樣,還是因爲監管體制上的不成熟,纔看到在證券投資市場,空手套白狼的案例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