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轉讓後能追加原股東嗎
轉讓股權的股東沒有如實履行出資責任或者有抽逃出資行爲的,轉讓股權後,仍然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所以公司股權人可以追加原股東作爲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爲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爲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十九條作爲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爲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股權轉讓協議與增資協議有何區別
(一)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的合同當事人雖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東及出資人,但從協議價金受領的情況看,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中出資人資金的受讓方是截然不同的。
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資金由被轉讓股權公司的股東受領,資金的性質屬於股權轉讓的對價;
而增資協議中的資金受讓方爲標的公司,而非該公司的股東,資金的性質屬於標的公司的資本金;
(二)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支付價金一方的當事人對於標的公司的權利義務不同。
股權轉讓協議中,支付價金的一方在支付價金取得了公司股東地位的同時,不但繼承了原股東在公司中的權利,也應當承擔原股東對公司從成立之時到終止之日的所有義務,其承擔義務是無條件的;
而增資協議中支付價金一方的投資人是否與標的公司的原始股東一樣,對於其投資之前標的公司的義務是否承擔,可以由協議各方進行約定,支付價金的一方對其加入該公司前的義務的承擔是可以選擇的;
(三)從出資後,標的公司的註冊資本的變化看,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出資人履行義務完成時標的公司的註冊資本是保持不變的,仍然爲原數額。
而增資協議簽訂後,標的公司的註冊資本發生了變化。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轉讓股權的股東沒有如實履行出資責任或者有抽逃出資行爲的,轉讓股權後,仍然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所以公司股權人可以追加原股東作爲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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