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爲辦理分公司居間合同具備法律效力的?

一、 代爲辦理分公司居間合同具備法律效力的?

代爲辦理分公司居間合同具備法律效力的?

在總公司授權簽訂的情況下,該居間合同纔是有效的。根據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因爲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並不完全,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二、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資訊。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爲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爲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爲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祕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纔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需要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認定,特別是不具備法人的分公司如果沒有加蓋總公司的印章,或者獲得總公司的授權或者委託,則相關合同顯然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