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本身被法律所認可,只有在其存在過錯時,掛名監事可能需要在民事責任方面,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本人、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爲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