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夥企業是不是非公司法人
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稱其爲非法人組織。
法人資格,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而合夥企業的債務責任由合夥人承擔,其並不獨立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二、公司與合夥企業有哪些不同
合夥企業與公司的區別有:
1.設立的法律基礎不同:合夥企業以全體合夥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夥協議爲法律基礎,對合夥協議的訂立者有約束力;而公司是以公司章程爲基礎。
2.法律地位不同: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合夥企業的財產一般爲全體合夥人共有;而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區別於股東財產的公司財產。
3.運營方式不同: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執行一般可以按照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而公司中有比較健全的管理機構,對外一般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處理。
4.退出機制不同:在合夥企業中,對於合夥人想要退出轉讓其出資的財產有嚴格的限制,當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相比較,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給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時,不需要任何其他股東的同意。而想要對外轉讓股份時也不需要經全部股東同意,只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
《公司法》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三、公司不籤勞動合同合法嗎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一般是不合法的。公司自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書;若公司超過一個月仍不籤的,則要向勞動者支付最多以十一個月爲限的每月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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