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然人股東全部改變國籍是否允許?

一、公司自然人股東全部改變國籍是否允許?

公司自然人股東全部改變國籍是否允許?

公司自然人股東全部改變國籍是允許,因爲我們國家對於公司內部的股東的國籍的話,並沒有做出一個明確的限制性的規定,簡單點:法人是一個組織、團體,自然人就是一個人.

複雜點:法人作爲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爲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爲民事主體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爲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覈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後,成爲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爲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爲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是什麼?

1、民事權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時就有,而民事行爲能力則與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狀況直接相關,只有達到一定年齡、智力狀態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法律對民事權利能力的規定具有統一性,而法律根據不同年齡和智力狀態賦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爲能力。

我們國家一直以來公司內部的自然人員是可以擔任這樣的一種公司的股東的,因爲擁有了股權之後,就意味着在很多的決定事項方面是擁有着重大的決策的權利的,而且他們的國際也可以進行一定的變更,這一點在法律當中並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