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業祕密範圍有哪些

協議是指導締約雙方主體如何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根本指南,對保密內容的判斷主要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保密協議》中對保密內容的約定。因此,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保密協議》之時,應當在理解“商業祕密"的幾大特性的基礎上,詳細、準確地約定何爲保密內容。
“商業祕密”有幾方面的特性:
(1)不爲公衆所知悉;
(2)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3)具有實用性;
(4)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
(5)系技術資訊或經營資訊。
因此,涉及客戶、價格、財務、技術、營銷等方面與用人單位經營管理息息相關的資訊,經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由勞動者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均不得泄露。但是,非因簽約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商業祕密泄露的,勞動者對此不負責,用人單位可以向責任方索賠。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等商業資訊。

公司商業祕密範圍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