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除斥期司法解釋是什麼?

我國公司法自頒佈之後,最高法出臺過多部司法解釋,使公司法的條款更加適用於當今市場經濟。在民法體系中,關於期間,有訴訟期限、除斥期間。在除斥期間,民事主體是不能行使民事權利的,公司也適用這樣的規定。那麼,公司法除斥期司法解釋是什麼?下面我們透過本文一起了解下相關知識。

公司法除斥期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公司法除斥期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意見稿)關於決議不存在進行了補充規定,“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原告有證據證明係爭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的,應予支援:

1、公司未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但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2、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但是未對決議進行表決。”

該解釋第一條規定“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與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司進階管理人員、職工、債權人等,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起訴請求確認決議無效或者有效的,應當依法受理。”該條是關於確認之訴中適格原告的規定,由此也表明最高院認爲決議不存在的訴應爲確認之訴而不適用撤銷之訴除斥期間規定。

二、合同法對除斥期間是怎麼規定的?

1、《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後法定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2、《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後被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3、《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債權人對侵害行爲行使撤銷權的1年和5年期限。

4、《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其中,法律規定的期限,爲法定除斥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期限,爲約定除斥期間。

5、《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的5年期限。

6、《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買受人對買賣標的物異議權行使的2年期限。

7、《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贈與人撤銷權行使的1年期限。

8、《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銷權行使的6個月期限。

綜上所述,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是當事人不能主張權利的時間限制。根據公司法除斥期司法解釋,如果股東發現股東會決議實質不存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不受60天可撤銷時效的除斥限制,股東可以在2年的訴訟時效內發起訴訟,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維護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