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內容是怎麼樣的?

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內容是怎麼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透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透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類型投資基金應當參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

第三條 基金合同的名稱中須標識“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字樣。

第四條 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訂立基金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虛假內容或誤導性陳述。

第六條 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投資者三方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共同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不託管的,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七條 對於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基金合同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在不違反《基金法》、《私募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指引規定內容之外的事項。本指引某些具體要求對當事人確不適用的,當事人可對相應內容做出合理調整和變動,但管理人應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揭示,並在基金合同報送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時出具書面說明。

第二章 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節 前言

第八條 基金合同應訂明訂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二、第二節 釋義

第九條 應對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詞彙作出明確的解釋和說明。

第三節 聲明與承諾

第十條 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的聲明與承諾,並用加粗字型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爲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爲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爲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瞭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託管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並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爲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瞭解相關權利義務,瞭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準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前述資訊資料如發生任何實質性變更,應當及時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機構。私募基金投資者知曉,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相關機構不應對基金財產的收益狀況做出任何承諾或擔保。

現代社會人們資金比較充足的話,都會選擇一些理財方式進行投資,讓自己手裏的錢能夠得到最大化的利用,比如說股權投資就是常見的一種投資理財方式,我們國家關於股權投資基金,制定了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相應的基金託管人必須按照承諾盡職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