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技術入股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各位設立者可以透過資金、技術或者是實物進行出資,相較於資金入資,其他兩種類型出資都存在着風險,故而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較爲嚴格的法律規定。對於各位意圖想透過技術入股的人,需要了解公司法技術入股的規定。

公司法技術入股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公司法技術入股的規定是怎樣的?

1、公司法第27條

2、可以用貨幣估值的技術,如知識產權等,可以作爲公司出資,不能估值的無法作爲出資;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司法技術入股的注意事項

技術入股的教訓:

1、技術跟資本合作,千萬不要拿低工資,要不項目做成功或者不成功,做技術的可能都是顆粒無收。既然跟資本合作,工資按市面上的算,市面1w就1w,2w就2w,如果對方說,前面沒有利潤,能不能工資低點什麼的,可以少點,但是不能離譜,工資在企業成本里面大概佔10%-15%,要不沒錢還投什麼資,我去年就吃了這個虧,去年家庭收入變成-5w。

2、籤技術入股的協議時,一定要拿到公證處公證,或者直接轉到個人名下,如果對方不去公證,再好的項目也別做了,等着矛盾吧。協議最好請律師過目,分析可能存在的爭議。比如我上面的協議“無償”犯了大錯,技術入股不是無償,是有償,當時過分信任對方,現在對方翻臉不認,到法院起訴,也會帶來很多麻煩。

3、自己做技術需要不需要保留的問題。這個問題每個人不一樣,我做就毫無保留,合作中間也有很多提醒我,最好自己留一手,但是我感覺這樣不道德。對於以後合作,我應該還是會毫無保留,但是這個每個人不一樣,現在感覺,關鍵技術能把握自己手上就把握自己手上,失去了關鍵技術,技術人員就沒有存在的道理。跟我合作的那人,後面又招聘了幾個人維護那個產品。主要是我把核心技術過快的公開,導致在資本面前變的不重要,何況還要分紅佔股,當然是要t掉。

4、另外,技術和資本合作,如果對方只是把技術人員當成打工人員一樣對待,不是股東或者合作者,建議技術人員不用合作了,項目完成了必定拆夥。這個可以透過合作的細節就能體現出來,比如財務,買幾個元器件也要批准請示,金額大點的都沒有權限過問,說明對方完全不信任技術人員,內心深處就是把技術人員認定爲打工者。如果只是打工者,沒有權限,去小公司幹嘛呢?什麼都學不到,供應商不跟你談,因爲你拍板不了,客戶更不找你,根本沒有成長,只有被拋棄。我跟別人合作,也沒有注意到這點,這是事後總結的。

5、現在想想,合作資本對象分2種,一種技術出身的資本,這種合作小氣,但是沒有那麼多花花腸子,容易成功,對於技術入股人員有好處,風險小。一種市場出身的資本,這種合作剛剛開始都是出手大方,越來越小氣,而且陰險的很,個人感覺風險比較大。

在入股之前,需要進行貨幣價值的估值。根據規定,可以估值額才能進行出資,否則將不能出資。在入股之後,就需要履行公司股東的職責,若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的身份,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