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前三年審計期間可以變更原始股東嗎?

一、上市前三年審計期間可以變更原始股東嗎?

上市前三年審計期間可以變更原始股東嗎?

上市前三年審計期間可以變更原始股東,核過程中原則上不得發生股權變動,除非有正當理由,如繼承、判決等;

在審企業,如果出現增資引入新股東,或出現股東(不論大股東還是小股東)進行股權轉讓,須撤回材料,重新申報。

二、公司上市審計常見風險有哪些

(一)籌資、投資盲目,併購無規劃

新上市的公司常利用募集到的資金進行資本運作,用於投資或併購其他企業,以擴大自身經營規模,擴展經營領域。同行業的橫向併購或相關行業的縱向併購,一般能降低成本(生產成本、稅負、交易成本等),形成規模效益。但不相關行業的混合併購往往面臨較大風險,若公司對新涉足行業的前景估計不足,其經營行爲必然難以順應市場需求,反而會對自身正常的經營、管理、組織程序產生負面影響,資源被浪費。涉及的經營領域過大,反而會拖垮原有企業。

有的上市公司不按招股說明書的要求將募集的資金投入使用,而將其託給券商在二級市場買賣股票,以提高投資收益。這是一種對投資人不負責的行爲,若在二級市場深度套牢,投資人將遭受巨大損失。

因此,CPA要關注所籌資金的使用方向、使用效率,考察使用的合理性。對當年籌資、併購次數較多的上市公司,CPA應關注這些交易的真實性,是否存在利用多次併購交易調節利潤的情況,也應意識到自身實力不強的上市公司,若投資範圍過廣,將面臨較大經營風險,CPA則承擔着較大的審計風險。對委託理財事項,則要查閱相關協議資料,瞭解抵押情況,確定其合法性及可收回性。

(二)股價波動異常

企業的經營舉措公佈後,股市將有提前量的反映,這是對未來的預期,而實施方案後的影響將在後期得以體現。投資者決策的依據是財務指標和經營成果,這也是上市公司違規造假的直接對象。

股價變動受外部交易環境和內部經營業績共同影響,CPA應結合本年度整個證券市場的行情來考察上市公司的股價,防止某些上市公司利用“牛市”來掩飾自身利潤的虛增,利用“熊市”來爲自身虧損找藉口。同時,應關注股價變動幅度較大時期前後所發生的經濟業務,上市公司極可能利用這些業務粉飾財務數據,操縱股價。

(三)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當新的委託客戶對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無合理解釋,從某種意義上已對現任CPA予以提醒:該公司很可能存在違規行爲。其原因有如下可能:

1、前任CPA已對該公司管理人員的正直性有很大懷疑,估計有較大風險,退出審計;

2、在重大問題上,CPA與管理當局存在較大分歧;

3、該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有問題,CPA考慮不能完成委託要求,拒絕接受委託;

4、在上年度審計報告中,CPA披露了公司的重大財務問題,而本年度經營業績每況愈下,公司擔心前任CPA利用上年度審計資訊優勢,披露更大問題。

在審計過程中,CPA應掌握近三年該公司的審計意見情況,向前任CPA瞭解相關資訊,但這些資訊僅作爲參考,CPA主要利用自己的專業判斷估計風險水平。

(四)利潤質量不高

孤立地審查利潤表或現金流量表,都可能忽視問題所在,利潤表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編制,並不能準確反映公司的實際盈利能力;現金流量表按收付實現制原則編制,也不能準確反映當期盈利能力。因此,要結合兩張報表分析,審查盈利質量。若該公司當年利潤較多,而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爲負,CPA應加倍關注其收入的來源、構成,考察其真實性。

根據以下公式:

經營活動的現金淨流量=本期淨利潤 不減少現金的費用 營業外支出 非現金流動資產減少 流動負債增加-不增加現金的收入-營業外收入-非現金流動資產增加-流動負債減少。

可見,當本期淨利潤爲正數,經營活動的現金淨流量爲負數時,很可能增加了大量經營性應收項目,未實際收到款項;或增加了大量營業外收入,主營業務收益不高。如此利潤構成表明存在虛構交易、虛增利潤的可能。

分析利潤質量還應關注收入與費用的配比關係。提前確認收入,推遲結轉成本、確認費用,是上市公司常用的造假手段。如“銀廣廈”公司銷售收入成倍增加,但倉儲費、運輸費卻沒有增加,若CPA能將收入與費用結合分析,比較前後期成本、費用變化,毛利率變化,是不難發現其中的造假行爲的。

由於公司上市之後有更多的便利性,故此不少公司在確定滿足上市條件之後會選擇提出上市請求,提出該請求之後,會進入審計階段,爲了更容易透過請求,該公司不得隨意變更股東,若是在此期間股東變更導致公司的實際控制發生變化的,上市請求可能會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