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不設股東會決議的情況有哪些

1、公司法不設股東會決議的情況有哪些

公司法不設股東會決議的情況有哪些

公司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因此形成的決議,此即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在公司法司法實踐中,可提起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情形主要有:

(1)會議召集人不適格;

(2)會議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蔘與表決;

(4)決議未達法定最低表決權數;

(5)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同樣,若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關係人亦可向人民公園提起確認無效或撤銷之訴。

2、股東會決議撤銷的方式

股東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者可撤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3、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時效

公司法第22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法司法解釋一第3條規定,原告以《公司法》第22條第2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相關知識:股東會決議效力的情形

參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理論,總結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判例,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分爲如下種類:

(1)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即區分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分爲成立和不成立兩類;

(2)成立的股東會決議按照是否生效,區分爲有效和無效兩類;

(3)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按照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分爲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和不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即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實際有四種情況:不成立、成立但無效、成立但可撤銷、成立且有效。

在實際的商業運營中,股東大會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是非常明顯的,因爲,對於這類問題的解決對於企業的戰略決策有着積極的意義,同時也有利於股權的劃分,這樣就可以避免在股權轉讓中存在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對於股東的權益維護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