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評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股權轉讓評估的法律規定

股權轉讓評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市場經濟是以價值爲中樞的現代經濟,而資產評估爲資本市場、資本運營、資產管理、價值管理提供了市場價值尺度,它的獨立性、客觀性、專業性形成了市場經濟所需要的公正性。在股權轉讓活動中,由於資產評估可以公正的證明股權價值,不僅是股權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也是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工作的重要參照。

資產評估,是股權轉讓中必不可少的股價前置程序,交易雙方根據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進行後續轉讓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則透過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開展徵稅工作,並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參照資產評估報告覈定股權轉讓收入。

1、《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應當報送的資料包括: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淨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第十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覈定股權轉讓收入。

個人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需要對土地、房產、知識產權等資產進行評估,並在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2、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業作爲一個整體進行轉讓、合併的情況,如企業兼併、購買、出售、重組聯營、股份經營、合資合作經營、擔保等,以上行爲都涉及到企業價值的評估問題,以便確定合資或轉賣的價格。從稅務處理的角度講,爲了促進企業壯大,同時保障國家稅收,針對企業重組業務,法律規定,重組各方選擇並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均需在申報納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評估報告。

根據《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四條,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除財稅〔2009〕59號檔案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情形外,重組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合併、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註銷的,應在尚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

3、爲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對於涉及國有資產的經濟行爲,包括股權轉讓在內,法律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4、一般而言,除上述情形外,中外合資公司股權轉讓、涉及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或其他特定情況,爲驗證擬轉讓股權的價值及交易價格的公允性,需進行審計和評估。納稅人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對於需要資產評估的情形,應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同時對於如何確定交易價格以及覈定股權轉讓收入的風險應加強重視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股權轉讓評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相關內容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此可見,公司及個人在股權轉讓前開展稅務籌劃,需要充分考慮到資產評估的法定要求,合理選擇籌劃的方法和恰當的途徑,才能控制潛在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