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要約價賣給大股東?

一、如何要約價賣給大股東?

如何要約價賣給大股東?

應當協商處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合同來確定,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由客戶發出自己要些什麼東西,要求的價格等條件是什麼,然後由商家來決定是否接受客戶的要約·假如商家接受客戶的要約,那麼交易成功;假如商家不接受客戶的要約,那麼就是交易失敗·這是個雙贏的商業模式,客戶以自己的條件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東西,商家無需到處找客戶,潛在客戶主動找你併發出要約購買商品。

二、《合同法》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時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商業廣告等爲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爲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首次時間,視爲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的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

要約: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明確,具體,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要約價的認定和處理,應當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以及公司企業的成本來確定,交易行爲是屬於市場性的,不得存在其它的強加干涉的情況,如果對大股東對要約價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那麼是可以不進行交易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