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清算後股東應承擔債務嗎
公司破產清算的,股東要不要承擔公司債務,要看股東是否如實出資,如果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對破產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二、公司破產清算怎麼進行
(一)破產宣告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二)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並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透過。
(三)變價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透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透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四)清償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五)終結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後分配完結後,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公司出現破產的情形進行清算的,股東是否要承擔公司破產債務,要看股東是否如實履行出資的責任,如果有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情形的,以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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