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府採購活動監督檢查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監 督 檢 查

對政府採購活動監督檢查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第五十九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及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的執行情況;

(二)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第六十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定集中採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

採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第六十一條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採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並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採購的人員與負責採購合同審覈、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

第六十二條 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集中採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採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覈。採購人員經考覈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第六十三條 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標準應當公開。

採用本法規定的採購方式的,採購人在採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將採購結果予以公佈。

第六十四條 採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序進行採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要求採購人或者採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採購。

第六十五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採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六十六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爲等事項進行考覈,並定期如實公佈考覈結果。

第六十七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採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採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採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十九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爲,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