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公司常見的公司法律問題

近些年隨着創業的興起,一大批初創公司誕生。那麼在這些公司執行的同時是需要遵守法律的。有不少的創業朋友在創業過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由於自身的法律知識不足,所以造成了很多的不必要的麻煩。對公司的發展造成了一系列問題。今天本站小編爲大家收集整理了關於創業公司常見的公司法律問題。

創業公司常見的公司法律問題

1、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人代表必須是同一人嗎?

答:《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人代表必須是同一人嗎?》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由此可見,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執行董事,可以是不同的人擔任。

2、執行董事跟董事長又有什麼區別?

答:《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簡單的說,一般有限公司都要設立董事會,董事會要設立董事長,而人數少規模小的公司可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個董事,就是執行董事。同一家公司是不可能同時存在董事長和執行董事的。

3、同一個自然人是否只能擔任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答:我國《公司法》並未限制同一個自然人擔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同一個人 100% 持股的法人身份是否可以存在於多家公司?

答:個人100%持股即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由此可見,一個自然人不能以100%持股法人的身份存在於多家公司。

5、公司一般用到哪些印章?它們的作用與法律效力如何?

答: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人私章這集中,需根據相關規定到工商、公安、開戶銀行備案或預留印鑑。

公司公章,是功能較全面的印章,稅務登記,各種行政文書,證明與合同都可用此章用印。

財務專用章,用於銀行的各種憑據、匯款單、支票等的用印,及財務相關文書材料中。

合同專用章,用於合同簽訂。

法人私章(非公司印章),通常用在註冊公司、企業基本戶開戶、支票背書的用印。

在效力方面,公司各印章的效力都是一樣的,都代表公司意志,但是如果某種專用印章出現在不屬於其使用用途中,如合同專用章用於支票用印,則效力會產生瑕疵。

6、開辦一個電子商務網站需要什麼樣的牌照?

答:如果是B2C網站的話只要是普通網站的備案號就可以,不是強制性要ICP的,按照國家的法規解讀,網上賣東西屬於線下交易,所謂經營性是指網站本身是否有收費服務,B2C網站本身是免費的。如果本身具有收費服務的經營性網站,則需要辦理ICP,否則屬於非法經營。申請ICP經營許可證需註冊資本達到100萬以上。

7、幾個朋友合夥創業,如何分配股權?初創公司幾個投資人,各佔多少股份合適?

答:法律上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可自由協商確定,這種情況下的共同創始人之間的股份分配,大多數時候並不是按照出資額、技術和智慧成果來進行權衡的。這些技術性因素不是全部,甚至是次要的。

有的團隊非常注意這些分配股權要素,事後依然出現了分崩離析;有的團隊是拍腦袋決定的股權分配,但是一直團結到勝利的最後一刻。由此可見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團隊分配股權,根本上講是要讓創始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從心眼裏感覺到合理、公平,從而事後甚至是忘掉這個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這是最核心的,也是創始人容易忽略的。因此提一個醒,再複雜、全面的股權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顯然有助於各方達成共識,但是絕對無法替代信任的建立。希望創始人能夠開誠佈公的談論自己的想法和期望,任何想法都是合理的,只要贏得你創業夥伴的由衷認可。

8、有限責任公司多人出資建立,股東之一與其他股東發生分歧,希望退出,其餘股東應該如何處理?

答:首先,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因此一般情況下可透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退出。《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同時公司法還規定,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對股東會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9、天使投資、VC、PE 介入企業的節點是什麼樣的?分別起什麼作用?

答:天使投資:公司初創、起步期,還沒有成熟的商業計劃、團隊、經營模式,很多事情都在摸索,所以,很多天使投資都是熟人、朋友,基於對人的信任而投資。熟人、朋友做天使投資人,他的作用往往只是幫助創業者獲得啓動資金;而成熟的天使投資人或者天使投資機構的投資,則除了上面的作用外,還會幫助創業者尋找方向、提供指導(包括管理、市場、產品各個方面)、提供資源和渠道。

VC:公司發展中早期,有了比較成熟的商業計劃、經營模式,已經初見盈利的端倪,有的VC還會要求已經有了盈利或者收入達到什麼規模。VC在這個時候進入非常關鍵,可以起到爲公司提升價值的作用,包括能幫助其獲得資本市場的認可,爲後續融資奠定基礎;使公司獲得資金進一步開拓市場,尤其是最需要燒錢的時候;提供一定的渠道,幫助公司拓展市場。

PE:一般是Pre-IPO時期,公司發展成熟期,公司已經有了上市的基礎,達到了PE要求的收入或者盈利。通常提供必要的資金和經驗幫助完成IPO所需要的重組架構,提供上市融資前所需要的資金,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幫助公司梳理治理結構、盈利模式、募集項目,以便能使得至少在1-3年內上市。這個時候選擇PE需要謹慎,沒有特別聲望或者手段可以幫助公司解決上市問題的PE或者不能提供大量資金解決上市前的資金需求的PE,就不是特別必要了。

10、天使投資人一般佔創業公司多少股權?

答:天使投資一般不會要求控股,10%左右是一般尺度,小於5%或大於30%是出現概率較低的情形。

11、企業和 VC 是籤對賭協議好還是不簽好,爲什麼?

答:有利有弊,對賭協議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商業風險,但如果在境內上市,證監會已經明確上市時間對賭、股權對賭協議、業績對賭協議、董事會一票否決權安排、企業清算優先受償協議等五類PE對賭協議,是IPO審覈的禁區。證監會的審覈口徑認爲帶有此類對賭協議的申請人,在發行審覈期間甚至在掛牌上市後相當長的期限內,其股權結構將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也違反了我國公司法同股同權的立法精神。從實踐來看,如果存在對賭條款,都需要在清理之後或履行完畢之後才能向證監會上報IPO材料。

2012年12月,最高院對海富投資訴甘肅世恆案做出終審判決,否認了股東與公司之間損害公司及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賭條款的法律效力,僅認可了股東與股東之間對賭條款的合法有效性。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在上文我們給大家解答了常見的一些關於公司擴股、天使投資人、開辦一家網絡公司的拍照的相關問題的知識。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請進入本站,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