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內容中關於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一、公司法內容中關於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公司法內容中關於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1 、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股東對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行使表決權是股東透過股東(大)會參與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東可以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表決權。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我國《公司法》對股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丁規定,股東有權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選舉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或監事。同時,股東本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董事和監事的任職資格,也有權被選舉爲公司的董事或監事。

3、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股東出資後就不允許再抽回出資。股東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將自己的出資或股份轉讓給他人,不轉讓是沒法退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將出資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公司股東享有優先受讓權。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此限制。這主要是因爲有限責任公司除了“資臺”外,更加體現“人合”的特點。

4、股東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是讓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有了解的權利,這是股東參與公司重大事項決策、行使權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經營管理來說,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爲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臺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但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掃起15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井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絕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股東有訴訟的權利。股東就此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證明股東查閱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決股東敗訴。

5、盈餘分配權和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盈餘分配權是股東權利最核心的內容,因爲股東投資公司的目的就是爲了獲取盈利。盈餘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東出資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盈餘分配,可以自行約定盈餘分配比例,這充分體現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則。但股份有限公司則不可以如此自行約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實行盈餘分配。有的股東在中途退出公司時,也要求分配公司財產,這種要求並不符合法律規定。股東中途退出,只能轉讓股份,而不能分配財產。

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只能在公司解散時行使,對以公司的全部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6、對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

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現有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或持股比例認繳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的新股而不是股東的人,則沒有這種優先認購權。同時,這也是股東優先權的表現形式在很多情況下,新增資本或者發行新股,會給股東帶來很大利益。因此,保證股東優先購買,體現了法律對股東權利至上的認可。

7、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東大會的權利

爲了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公司法》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標準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方能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修改爲現在的“持有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就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股東作爲公司的直接投資者,其個人利益和公司將來的經營是息息相關的。所以,股東在行使自身權利的時候其實都應該時時刻刻把公司利益放在第1位,而且。公司經營過程中很多細節上的問題也不是全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內部規章制度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