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由誰起草的?

一、股東會決議由誰起草的?

股東會決議由誰起草的?

股東會議一般是公司股東會來起草的,起草後透過股東會議來決議透過或者是修改方案,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就公司事項透過的議案。根據議決事項的不同,可將股東會決議分爲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二、股東會議的法律效力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並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爲撤銷的理由。

股東會議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議也是有股東會來起草、決議的,召開股東會會議是需要提前十五天通知到全體股東,在會議上股東有表決權,普通決議事和特別決議事都是要符合規定來決議纔有效的,透過後的決議或者是修改後的決議都是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