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法定代表人及隱名股東協議書是否有效

掛法定代表人及隱名股東協議書是否有效

一、掛法定代表人及隱名股東協議書是否有效

掛法定代表人及隱名股東協議書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對隱名股東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

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爲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並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係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於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並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爲存在的證據。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爲確認隱名投資關係的重要條件。

3、無違法行爲

中國法律、法規對於某些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中國自然人不得成爲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採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於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三、哪些人不能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

2、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4、因犯有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爲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法律制度中並沒有絕對禁止掛名法定代表人或者隱名股東,作爲隱名股東,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簽訂的有協議,而公司的掛名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之間簽訂的也有協議,這裏要注意,即使是掛名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經營出了什麼問題,法定代表人是要擔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