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清償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一、合夥企業清償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合夥企業清償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合夥企業清償債務的規定是按照補充清償的原則來進行,即只有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方由合夥人承擔責任。合夥企業財產優先用於清償合夥債務,個人財產優先用於清償個人債務。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每個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債權人有權選擇請求全體、部分或個別合夥人清償,被請求清償的合夥人即須清償全部的合夥債務,不得以自己承擔的份額爲由拒絕。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債務的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二、合夥企業債務清償順序: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約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夥人間分配。

如果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原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原合夥人間的連帶責任承擔是有期限的,債權人應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原合夥人提出償債請求。合夥企業法第63條明確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亦即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自己的其他財產予以償還。

在我們國家如果要成立一個公司來進行商業活動的話,它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說最常見的可能是有限責任公司,但也存在着很多的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和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存在差異的,合夥人對此要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