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出資不實與抽逃出資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出資不實
1、對公司其他股東而言:出資不實的股東應向已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享有股東權利、其股東權利受到限制;
2、對公司而言:出資不實的股東應補足其出資並承擔侵犯公司獨立財產權的侵權責任;
3、對公司債權人而言:對於公司債務不能清償之部分,該出資不實的股東應在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抽逃出資
1、對公司其他股東而言:抽逃出資的股東應向已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對公司而言:抽逃出資的股東應補足其出資並承擔侵犯公司獨立財產權的侵權責任;
3、對公司債權人而言:對於公司債務不能清償之部分,該股東應在其抽逃出資的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股東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怎樣認定?
(一)出資不實
1、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該非貨幣財產未過戶至公司的,應認定爲出資不實;
2、將公司往來款作爲股東對公司增資,構成虛假出資;
3、股東對外借款作爲部分出資款,待驗資後立即從公司帳戶返還債權人的,應認定出資不實。
(二)抽逃出資
1、財務報表作假,分配虛假利潤的,構成抽逃出資;
2、虛構債權債務將註冊資金轉出的,構成抽逃出資;
3、未支付對價取得作爲註冊資本財產的,構成抽逃出資;
4、股東將投資款轉入公司帳戶後又立即全部轉出的行爲,構成抽逃出資;
5、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股東利用關聯交易或其他非法程序將投資款撤回的行爲,亦構成抽逃出資。
出資不實與抽逃出資對應的都是股東、投資者以及員工對公司財產與資產的侵佔或轉移,都造成公司資產權的破壞或非法佔有,應按照公司治理層與參與層角色以及對公司的義務履行和承擔相應的財務責任或人員義務,不得有違反公司法的違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