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合併公司的會議決議書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一、股東合併公司的會議決議書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股東合併公司的會議決議書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二、公司合併的流程是什麼?

1、董事會制訂合併方案。

2、簽訂公司合併協議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公司資產及負債狀況、股東權益的公司要的會計報表,會計合併中必須編制的報表。合併各方應當真實、全面地編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財產情況,不得隱瞞公司的債權、債務。此外,公司還要編制財產清單,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財產狀況。財產清單應當翔實、準確。

4、合併決議的形成。

公司合併應當由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合併決議,之後方進行其他工作。公司合併會影響到股東利益,如股權結構的變化。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六十條和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就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其合併應當由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即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才能進行;就股份有限公司來講,其合併應當由公司的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即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透過才能進行;就國有獨資公司來講,其合併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覈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才能進行。

5、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在報紙上公告。一般來說,對所有的已知債權人應當採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對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透過普通的通知方式告知的債權人才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告知公司債權人,以便讓他們作出決定,對公司的合併,是否提出異議,此外,公告也可以起到通知未參加股東會(股東大會)的股東的作用。

6、合併登記。

合併登記分爲解散登記和變更登記。公司合併以後,解散的公司應當到工商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存續公司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公司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公司合併只有進行登記後,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

公司合併屬於重大事項,這種重大事項是必須要召開股東會的,而且2/3以上股東都同意合併公司的,才能開始實施公司合併的其他流程,公司合併的過程較爲複雜,股東會透過之後還要簽訂公司合併協議,編制公司的負債表以及公司現有的財產清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