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分立後的債務承擔方是誰
1、公司分立後的債務承擔方一般是分立後的法人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併、分立後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分立公司需要遵守的規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
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二、公司分立程序
1、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此與公司合併類似。
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應當對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後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安排外,特別應妥善處理財產及債務分割問題。
2、公司股東會關於分立方案的決議公司分立屬於《公司法》上所稱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會以特別會議決議方式決定。
股東會決議透過方案時,特別要透過公司債務的分擔協議,即由未來兩家或多家公司分擔原公司債務的協議。
爲了保證分立方案的順利執行,應當同時授權董事會具體實施分立方案。
該授權包括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分立申請、編制其他相關檔案等事項。
3、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檔案根據《公司法》第176條的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進行財產分割。
爲妥善處理財產分割,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經股東會授權後,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實施。
4、政府主管機關的批准此與公司合併須經政府主管機關批准的規則在本質上相同,即公司分立應以政府批准爲前提。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根據《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債權人保護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
在分立決議做出後的10日內,將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在存續期間若是想要將公司分立爲兩個或者是兩個以上的公司,那麼必須要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
公司在分立成功之後,若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特殊的約定,那麼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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