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害關係人可否申請對方破產
可以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的人是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債務人是指破產企業,如果利害關係人是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則可以申請破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
1、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爲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2、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
債務人的銀行帳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3、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4、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並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5、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
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6、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爲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爲,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爲。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有到期債務不能清償,並且有明顯資不抵債的,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申請企業破產,如果利害關係人是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則可以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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