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規定是怎樣的?

一、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規定是怎樣的?

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規定是怎樣的?

1、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規定具體如下:

《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股東在章程中自由約定出資繳納期限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利益,即期限利益。註冊資本認繳制降低了創業開公司的門檻,激發了市場活力。但認繳資本並非永遠無需兌現的空頭支票,股東仍應在出資期限屆滿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股東認繳的出資是其和公司之間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出資額越大,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也就越大,在註冊公司時,應結合公司規模及股東的出資能力來確定註冊資本額。

3、在公司可以償付對外債務的情況下,這種期限利益應當受到肯定和保護。但是,在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序後,股東即不再享有期限利益,應按法律規定繳納出資。

二、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對公司應承擔的出資義務;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如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或在公司成立或資本驗資之後,將出資抽回,以及遲延出資的情況,依法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足額繳納出資,並賠償延期出資的損失,如股東拒絕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未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有關股東瑕疵出資的情況,如公司發現所出資的實物實際價值顯著低於評估價格(或章程所定價格),公司有權要求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且可以要求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另對於股東作爲出資的財產存在權利或物的瑕疵,致使財產價值顯著降低或公司無法實現此財產價值時,公司也有權要求出資股東補足差額,並要求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舉例說明:假設上述案例中王某以一套機器設備作價25萬元出資,出資後,公司發現這套機器設備作價入股時的市場價格僅有15萬元。此時公司完全可以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補足差額,並且可以將劉某作爲共同被告,要求劉某承擔連帶責任。

2、對已出資股東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

出資義務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出資是公司法上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出資是股東之間的合同義務。在有限責任公司,數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約共同出資成立公司,作爲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對其他當事人的承諾,按約向公司交納出資。

在股東違反章程規定、未履行出資義務,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時,公司經常會由於某種原因不能採取訴訟救濟,這時已出資股東可以爲了公司及所有股東的利益,依據章程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未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並賠償公司相應的損失。在股東代表公司起訴要求未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同時,可一併要求未出資股東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對於違約金的歸屬,依據相對性原則,未出資股東是違反了與其他所有股東的約定、所致的懲罰性責任,當然違約金應當歸其他全體已出資股東共同所有,而不是歸起訴的股東一人所有。

如實繳納出資額,是股東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一般,公民、或者是單位等,在認購公司的股份時,公司會與其約定一個出資額的繳納期限。一般股東只需要在此期限內繳納出資額即可,若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即使期限沒有屆滿,股東依舊需要繳納出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