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名稱;(五)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董事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公司章程應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加蓋公章。【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六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