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夥合同糾紛一般是什麼情況
合夥合同糾紛一般是關於合夥債務的承擔問題發生糾紛,或者是關於合同違約發生糾紛。
1、掌握合夥的最本質特徵。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並要求合夥人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2、合夥協議不允許約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
《民法典》第972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合夥協議末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
3、合夥人退夥,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如果不經同意,因退夥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4、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的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合夥對外有債務時,以合夥財產承擔,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5、合夥投入合夥的財產和合夥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經營。
6、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7、合夥人散夥時在清理完各種稅款後,清理對外債務,仍有剩餘時,退還各自投資,還有財產時分取利潤。
二、合夥糾紛應該怎麼防範
1、必須簽訂書面協議個人合夥,基於人的誠信而建立。
這種個人合夥,具有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羣策羣力、降低風險等優勢。
同時,它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因爲誠信是抽象的,會因環境、利益等各種因素而發生變化。
法院在審理合夥糾紛案時發現,雙方並沒有任何書面協議,遇到誠信的,認可口頭合夥協議,遇到不誠信的,就訴之無門了。
所以,個人合夥在口頭達成一致後,必須簽訂書面協議,以防患於未然。
2、明晰權利義務在一些案件中,雖然合夥個人也訂了合夥協議,但非常籠統,並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也沒有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劃分。
往往是出資多者全權決定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對合夥經營期間的重大事宜以及賬目等情況,大多一知半解。
相當一部分合夥人因合夥糾紛訴至法院時,自身並不掌握合夥賬目或合夥財產,而被訴一方合夥人很少主動配合進行賬目清算,雙方對合夥賬目存在較大爭議,導致合夥開支與合夥盈餘等賬目無法查清。
2、曲終人散,及時清算清算是企業法人終止的必經程序,未經清算,企業法人不得終止。
但個人合夥終止相對比較簡單,當合夥人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或合夥人決定終止合夥即可。
合夥合同發生糾紛之後選擇透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那麼是需要由人民法院做出最終的審理和判決的,而合夥合同方面糾紛的類型是比較多的,有可能是因爲合同的履行方面所發生的一些問題,比如說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等等。
還有就是關於合夥債務發生一些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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