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不可以外地註銷,註銷必須在原登記註冊地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因爲設立登記與註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必須是同一個,註銷之前,應當註銷稅務登記證、銀行帳戶,並登報滿四十五天,且依法清算完畢。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爲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戶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
市場主體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依法需要清算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依法不需要清算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市場主體申請註銷後,不得從事與註銷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自登記機關予以註銷登記之日起,市場主體終止。
第四十五條
市場主體註銷登記前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透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告。清算組可以透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發佈債權人公告。
第四十六條
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依法作出解散、註銷的決議或者決定,或者被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檔案;
(三)清算報告、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檔案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四)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進行清算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證明;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註銷分支機構決定書。
個體工商戶申請註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二項、第三項材料;因合併、分立而申請市場主體註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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