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的權力包括什麼?

股東資格的權力包括什麼?

一、股東資格的權力包括什麼?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如何繼承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

(一)股東資格是否可以繼承的問題。

對於股東資格繼承的問題,舊公司法並無規定,學術界和司法界對於股東資格是否能夠繼承的問題存在較大爭議。反對股東資格繼承的觀點強調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認爲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續,有賴於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和依賴,因此,繼承人透過繼承取得股東地位,必須經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其依據是舊公司法關於股東出資轉讓的有關規定,即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對這一實踐中的爭議問題給出了定論,即“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公司章程沒有相反規定,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即依法定而取得股東資格。應該說,這一規定並不是對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破壞,因爲法律允許公司股東基於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在公司章程上就股東資格繼承問題作出排除性規定。

(二)合法繼承人股東資格的起算時間問題。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那麼,自然人股東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對該自然人股東的股東資格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的自然人股東)死亡時開始。也就是說,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以後,無須再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便可繼承被繼承人的地位,成爲公司股東。只要公司的其他股東沒有相反證據證明繼承人爲非法繼承,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自該股東死亡之日起當然取得股東資格。

股東資格是投資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確認,涉及實際出資數額、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等。確認股東資格應當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在具體案件中對事實證據的審查認定,應當根據當事人具體實施民事行爲的真實意思表示,選擇確認股東資格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