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的風險都有哪些

大多數情況下,隱名出資人是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但是,在實踐中隱名股東的現象比較普遍,並且《公司法解釋(三)》也認可隱名投資協議的效力是合法有效的。不過也要注意一點,作爲公司的隱名股東,雖然最終的收益都是歸自己,但此時需要承擔的風險卻是很大的。那究竟隱名股東的風險都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隱名股東的風險都有哪些

一、隱名股東的風險都有哪些

(一)因規避法律,引起的股東資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風險;

(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風險;

(三)隱名股東不能依其與實際投資人的合同約定或與其他發起人之間的設立協議,直接取得股東資格。

二、隱名股東法律風險的救濟

(一)透過訴訟或者其他股東半數同意,確認股東資格。

在股東資格發生爭議時,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可透過訴訟或者實際出資人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得以確認。

(二)在股東名冊上記載且簽訂完善的隱名股東投資協議

實際投資人不會有上述風險,隱名股東要保護好自己的利益,最好與實際投資人簽訂完善的隱名投資協議,同時在公司股東名冊上記載隱名股東姓名(名稱),這樣隱名股東就能依股東名冊的記載向公司主張股東利益。

(三)實際投資人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

若不能在股東名冊中記載,實際投資人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那麼其他股東就排除在善意第三人之外。

(四)沒有完善的隱名投資協議時,公司法設定了最後一道防線。投資權益的歸屬還是歸於實際投資人。

若既不能在股東名冊中記載,也不能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爲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三、隱名股東轉化爲實際股東的條件是什麼?

大多數情況下,隱名出資人是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但是在此種情況下,不承認A未公司股東,就會不妥。例如,A出資設立一家公司,公司股東名冊上記載B爲股東,但在實際運營中,A一直在行使股東的權利,B則從未行使過股東權利。所以,基於實踐中隱名股東的現象比較普遍,並且《公司法解釋(三)》也認可隱名投資協議的效力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有必要總結在什麼情況下實際投資人可以轉化爲公司的股東?

(一)隱名出資人與顯明出資人存在着合約。

即顯名出資人和隱名出資人存在掛名出資的合同。儘管這種合約屬於民法調整的私人契約,但對公司內部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產生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爲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爲要素,意思表示有外部行爲表示和內部行爲意思構成,當外部表示與內部意思不一致時,則要以“真意主義”來考量。

(二)公司其他股東(大部分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認可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

認可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明示,即透過股東會決議等形式作出;

二是默示,即明知對公司出資的不是顯名出資人而是隱名出資人,在隱名出資人以股東身份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反對。

(三)隱名出資人行使了股東權利。

股東權是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中獲得利益和參與公司決策的權利。隱名出資人在行使這些權利時,是以股東身份行使的。

隱名股東其實也就是實際持有人,有些情況下可能隱名股東並不滿足法律要求或者公司規定,而不能直接成爲該公司的直接股東,無法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但此時卻透過其他的一些人,如自己的近親屬代爲持有該公司的股份,這樣做雖然也會達到投資的目的,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需要承擔的風險卻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