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債股東籤欠條該告誰

一、公司欠債股東籤欠條該告誰

公司欠債股東籤欠條該告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錢是公司借的,股東要借條上簽字的,由公司對債務承擔責任,但需要股東提供證據證明錢是公司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 【債的定義】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出資不到位該如何處理

出資是股東的法定和約定義務。出資方式包括貨幣出資和非貨幣出資。因貨幣出資具有確定性,不存在對其高估或低估的問題,而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出資需要估價以確定其價值,所以出資不實的情形僅指非貨幣出資。根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驗資證明。股東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判斷股東出資不實的標準,是股東的非貨幣出資物的價值“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承擔出資不實責任的時間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出資不實的,承擔該責任的應當是交付該出資的股東,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即應當首先有出資不實的股東補交其出資,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只是一種補充性質,只有在其不能補足的情況下,才由其他股東代爲補足,負連帶責任的股東享有對出資不實的股東的追償權利。同時必須注意的是:承擔連帶責任的股東,不包括公司成立後因爲增資而發展成爲股東的“新股東”。

公司的債務跟股東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即便公司沒有資金能力去付款,但是也跟股東沒有任何的關係。股東自己的債務跟公司也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即便用公司名義簽訂的借款。在這裏溫馨提示大家一下,是公司的業務就用公司名義簽訂,個人的業務就個人簽訂,這樣不會有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