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公司分立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分立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承擔】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公司分立流程是什麼?

1、透過股東會決議,訂立書面的分立協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及時通知債權人並進行公告;

4、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公司的分立登記。

三、因公司分立被辭退怎麼計算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分立是從一家公司變成兩家公司,在分立之前應該召開股東大會,對公司分立過程中的一些事項及分立以後的人員安排等相關問題協商清楚,另外,公司在分立的時候是不能隨意辭退員工的,否則要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