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股東擔保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公司給股東擔保的效力是怎樣的

公司給股東擔保的效力是怎樣的

公司爲其股東提供擔保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生效。

1、公司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有權決定以公司財產爲其股東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2、在公司章程或公司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爲公司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根據高院判例推論,公司董事會應有權決定對股東提供擔保。不過高院同一判例又認爲,“《公司法

第六十條第三款的禁止性規定,既針對公司董事,亦針對公司董事會”。那麼在法律禁止董事會以公司財產爲其股東擔保的情況下,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擔保授權與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否存在衝突,還是一個模糊的問題。

3、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無明確授權的情況下,目前最高法院判例認爲董事會無權決定對公司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的擔保。當然,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無權決定該類擔保事項。

3、公司對股東的擔保無效時,公司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責任範圍視具體情況而定。

過錯與責任根據最高法院判例,公司爲其股東提供的擔保行爲無效時,公司因其過錯應當承擔對債權人損失的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大小,關鍵在於債權人有無過錯。債權人無過錯的,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有過錯的,公司承擔責任的範圍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所謂債權人過錯,在於債權人對公司與被擔保人的投資關係是否明知或應知。如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間的投資關係而接受該擔保,則視爲債權人有過錯;如果債權人不知道該投資關係且已盡必要注意,則視爲債權人無過錯。

在這裏溫馨的提示大家一下,不要隨意的去做被人額擔保人,哪怕是自己的親人,因爲擔保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自己在知道有風險的情況下,願意做擔保人,那麼想對應的法律責任自己也是要完全承擔的,所以當擔保人之前一定要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