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清算組爲管理人的條件規定是怎樣的?

一、指定清算組爲管理人的條件規定是怎樣的?

指定清算組爲管理人的條件規定是怎樣的?

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應從本地管理人名冊中指定。

對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法律關係複雜、債務人財產分散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從所在地區進階人民法院編制的管理人名冊列明的其他地區管理人或者異地人民法院編制的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管理人。

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應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

對於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係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爲管理人。

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組爲管理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破產申請受理前,根據有關規定已經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認爲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

(二)審理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案件;

(三)有關法律規定企業破產時成立清算組;

(四)人民法院認爲可以指定清算組爲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清算組爲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政府有關部門、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組成員,人民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派人蔘加清算組。

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按照管理人名冊所列名單採取輪候、抽籤、搖號等隨機方式公開指定管理人。

對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或者在全國範圍有重大影響、法律關係複雜、債務人財產分散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邀請編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競爭,從參與競爭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管理人。參與競爭的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少於三家。

採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應當結合案件的特點,綜合考量社會中介機構的專業水準、經驗、機構規模、初步報價等因素,從參與競爭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擇優指定管理人。被指定爲管理人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經評審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透過。

採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確定一至兩名備選社會中介機構,作爲需要更換管理人時的接替人選。

對於經過行政清理、清算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案件,人民法院除可以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指定管理人外,也可以在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推薦的已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管理人。

在進入指定管理人程序後,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發現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應主動申請回避並向人民法院書面說明情況。人民法院認爲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不應指定該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爲本案管理人。

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有重大債務糾紛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爲正被相關部門調查的,人民法院不應指定該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爲本案管理人。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應當製作決定書,並向被指定爲管理人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破產申請人、債務人、債務人的企業登記機關送達。決定書應與受理破產申請的民事裁定書一併公告。

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人民法院的指定。

管理人一經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全部或者部分轉給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

管理人憑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刻制管理人印章,並交人民法院封樣備案後啓用。

管理人印章只能用於所涉破產事務。管理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終止執行職務後,應當將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機關銷燬,並將銷燬的證明送交人民法院。

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指定管理人過程中形成的材料存入企業破產案件卷宗,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有權查閱。

所以通常指定清算組的管理人員都是由人民法院對當地的管理編制人員中名冊中抉擇出來的。之所以必須要有法院來進行選擇,是因爲在清算這個過程中,它會涉及到巨大的金融數額來往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以及其他的金融機構有密切聯繫和利益上交往的必須要分開清算來處理這樣纔可以體現出清算的公平性和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