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擔任清算組成員?

一、哪些人可以擔任清算組成員?

哪些人可以擔任清算組成員?

公司的股東還有就是公司的進階管理人員以及董事監事都是可以擔任清算組成員,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債務人或債權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破產企業管理人。

二、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怎樣的?

1、成立清算組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刻制清算組圖章;在銀行開立帳號;明確清算組的主要職責,並進行內部分工;接管破產企業。包括對破產企業人、財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產企業印章、財務帳冊和憑證、重要檔案及合同等。

2、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清算組正式成立,並進駐破產企業後,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包括破產企業印章的接收;破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接收;破產企業重要檔案、合同的接收;破產企業財務的接收;破產企業財產的接收。

3、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對破產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破產企業公司的基本情況,如公司註冊登記情況、股東情況及股權比例情況,破產企業註冊資本情況及到位情況;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情況:破產企業財務人員情況和變動情況,財務憑證及帳冊儲存情況,帳目記錄情況,財務審批情況。

4、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這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範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

5、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進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包括的內容:破產財產總額及構成;應優先撥付的破產費用總額及構成;破產企業所欠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總額及構成;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總額及構成;提留款(暫不分配的款項)總額及構成;用於破產債權分配的財產總額及構成。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清算是有非常明確規定的,也就是說並不是說任何人都是可企業成爲清算組的成員,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而有限責任公司通常情況之下都是由公司的股東來擔任清算組成員的,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話是有股東會的決定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