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人控股和無最大股東是什麼意思

一、創始人控股和無最大股東是什麼意思?

創始人控股和無最大股東是什麼意思

創始人控股是指其創始人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無最大股東的意思就是每位股東的出資額度都是相等的,佔有的股份也都一樣。

控股股東能對公司運作施加重大影響,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控股股東的權利主要爲:

(1)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組時應當確保分離社會職能、剝離其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機構和福利性機構及設施不得進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損害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利益。

(3)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監事候選人提名,應當嚴格遵循法律和法規與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4)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及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進階管理人員。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與其他股東的權益。

二、我國公司法對控股股東的特別義務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不得濫用控股股東的地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實踐中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爲主要是控股股東實施的。除控股股東外,還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透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爲的人。

2、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所謂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爲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3、濫用股東權利的賠償義務。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股東權利或者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0、21條)。

沒有哪一條法律制度規定,創始人在創辦公司的時候必須要爲公司的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實際上就是看個人投資能力的,雖然控股人佔有的股份多,可是出資額度最多的這些人總要面臨的投資風險也是越高的。股東的出資額度是自己決定的。